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国际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推动上海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资助世界各国优秀学生到上海学习和研究,特向来我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设立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我校接受本科预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A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的申请对象、方式、流程及申请条件等规定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期限
(一)攻读本科的优秀学生,期限为4-5学年(中医学、针灸推拿学等医学类专业为5学年,中药学、康复治疗学等非医学类专业为4年);
(二)攻读硕士的优秀学生,期限为3学年;
(三)攻读博士的优秀学生,期限为3学年;
(四)接受本科预科学习的优秀学生,期限为1学年。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的,须具有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申请本科预科学习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达到我校本科录取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23周岁。
(二)申请人的语言水平要求
申请人需达到我校各专业申请资格的语言水平要求。申请本科预科的需达到HSK新3级同等水平。
(四)申请人获得中国政府或其它组织奖励资助的,不再享受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三、奖学金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
本科预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资助标准参照《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
A 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不包含论文答辩费);提供学制期间基本住宿(双人间一张床位)和综合医疗保险费;按月发放生活费。
B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不包含论文答辩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接受本科预科教育的奖学金生,其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A奖标准执行。
四、奖学金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途径
登录“留学上海”网站(http://www.study-shanghai.org/index.asp),根据网站要求的申请流程完成申请。
(二)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2—4月。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1.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同时提交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预毕业证明”;
2.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含个人自述;中文授课专业用汉语书写;英文授课专业用英语书写;1000字以上);
3.推荐信;
4.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华裔为非必须材料)。
五、评审及确定
(一)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奖学金评定结果将适时在学校网站公示。
(二)被我校录取为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即可获得奖学金资助来校学习;
(三)视本校录取工作进展,将《录取通知书》《奖学金通知书》和《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给申请人本人;
(四)本科预科完成后继续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学生,第一学年须由上海预科学院推荐,经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
六、年度评审
对各类奖学金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生资格。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A类、B类奖学金获得者,二年级将主要根据其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进行考核,三年级将主要根据其第二学年中期考核成绩和在校表现进行考核。
(二)攻读学士学位的A类、B类奖学金获得者,该学年所修除选修课中汉语强化课程和医学人文课程外的全部课程(以下简称“全部课程”)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经评审合格者,方有资格保留下一学年奖学金。
(三)攻读学士学位的A类奖学金获得者,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8、但不低于2.0,经评审合格,下一学年享受B类奖学金资格;下一学年评审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A类奖学金评审所有条件的,可恢复A类奖学金资格,未达到A类奖学金评审所有条件的,参照B类奖学金评审条件参评。
(四)凡是出现下列情况的同学将立即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
2.在就读课程的考核中出现不及格;
3.不能配合学校完成奖学金年度评审。
(五)学校将对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评审结果正式生效。
七、附则
本申请办法由上海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