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太湖奖学金”
一、总则
(一)为规范外国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在江南大学就读满一学年的在籍自费留学本科生、自费留学硕士研究生、自费留学博士研究生。
二、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1. 一等奖学金:12000元人民币
2. 二等奖学金:8000元人民币
3. 三等奖学金:5000元人民币
三、评奖条件
(一)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热爱集团,关心他人。
(三)勤奋学习,所学课程一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在留学生中名列前茅。平均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的参考标准,具体执行时,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加以平衡。
1. 本科生:
(1)学年平均分数达到80分,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学年平均分数达到85分,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3)学年平均分数达到90分,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2. 硕士研究生:
(1)学年平均分数达到90分,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有二篇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或一篇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3)有二篇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者,或学位论文在“盲审”中获优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3. 博士研究生:
(1)学年平均分数达到90分,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有二篇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一篇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3)有二篇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者,或学位论文在“盲审”中获优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四、奖学金的申请
(一)来华留学生可直接向国际教育学院索取《江南大学太湖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从国际教育学院网页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所在学院或指导老师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申请人前将申请表交到国际教育学院。
(三)申请截止日期:每年九月十五日
五、奖学金的评审
(一)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根据评奖标准拟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二)由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评审时间:每年九月十六日至二十五日。
(四)公布方法:评审结果在国际教育学院的公告栏中张榜公布,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本人,并在公开会议上给予表彰。
六、奖学金的发放
(一)国际教育学院向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批准发放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
(二)毕业生的奖学金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三)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自下个月起停发。
(四)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照发。
(五)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学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十天,停发当月奖学金。
(六)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旅费自理。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取消奖学金。
(七)因违反校纪律,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七、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建,成员为: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工作的主管副院长及有关专家、导师和管理人员。
(二)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 评审并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 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3. 对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三)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承担。
八、获奖学生的名额
1. 一等奖获得者人数不超过该类留学生总数的4%。
2. 二等奖获得者人数不超过该类留学生总数的10%。
3. 三等奖获得者人数不超过该类留学生总数的15%~20%。